威廉·羅伯特森·尼科爾 --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

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-- The Expositor'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's Dictionary
72-許願的排除項目

許願的排除項目

利未記 27:26-33

「牲畜中頭生的,既是歸耶和華的,無人可以用這分別為聖,無論是牛是羊,都是耶和華的。若是不潔淨的牲畜,就要按你估定的價值,加上五分之一贖回;若不贖回,就要按你估定的價值賣了。但一切永獻的,就是人從他所有中永獻給耶和華的,無論是人,是牲畜,是承受為業的田地,都不可賣,也不可贖。凡永獻的,都是歸與耶和華為至聖。凡從人中當滅的,都不可贖,必把他治死。地上所有的,無論是地上的種子,是樹上的果子,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,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。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麼物,就要加上五分之一。凡牛群羊群中,一切從杖下經過的,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。不可問是好是壞,也不可更換;若更換了,那物與所更換的都要成為聖,不可贖回。」

本章剩餘的經文列舉了三類不能通過特別許願來奉獻的財產,即「牲畜中頭生的」(利未記 27:26);任何「永獻之物」(利未記 27:28-29),即那些通過「禁令」(herem)奉獻給耶和華的東西——例如約書亞在耶利哥城中將所有人和財產都歸給耶和華(約書亞記 7:17);最後是「地的十分之一」(利未記 27:30)。禁止許願奉獻這些東西的原因在每一種情況下都是一樣的;無論是通過律法還是通過先前的個人行為,它們已經屬於耶和華了。因此,將它們作為許願的一部分奉獻給耶和華,等於是將人本無權支配的東西許願給神。至於頭生的,耶和華在出埃及時就宣告了祂對這些東西的永恆權利(出埃及記 13:12-15);許願將耶和華自己的東西給祂,是荒謬的。然而,對於先前關於不潔淨牲畜頭生的律法(出埃及記 13:13),這裡補充說,如果一個人希望贖回這樣的頭生牲畜,則適用與贖回許願之物相同的律法;即祭司要對其進行估價,然後原主可以通過支付該固定金額並加上五分之一來贖回。

🌐 Translate this page

Chrome 電腦版:頁面空白處按右鍵 →「翻譯成 English」或選擇其他語言。

Chrome 手機版:點右上角 ⋮ →「翻譯」→ 選擇語言。

也可使用 Chrome 網址列的翻譯圖示。

由讀者的 Chrome 內建翻譯處理;本站不使用付費翻譯 API。